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大学生创业贷款投放,根据《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要求,现将实施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与适用条件
1.支持对象:在湘个人创业或合伙创业的大学生。
2.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贷款,可享受省财政补助。
贷款发放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政策到期后如需延期,另行通知。
贷款方式:通过信用贷款方式或由省内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免费担保。
贷款额度与利率:个人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Bps)。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大学生在湘创办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日常经营、技术研发、设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
主体资格:“大学生”指国内外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含)内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在校或毕业5年(含)以内的毕业生。残疾人大学生可放宽至毕业8年(含)内的毕业生。
(二)财政补助标准
1.贴息:对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省财政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或展期的贷款,自逾期或展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贴息。
2.担保费补贴:省财政按担保金额的1.5%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按实际承保期限计算,按年度补贴。
3.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开展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代偿率在5%(含)以内的部分,由省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40%、40%、20%的比例分担风险。
二、经办银行与贷款流程
(一)经办银行范围
省财政补助政策适用于以下开发并运营大学生创业专属贷款产品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8家全国性银行在湘分支机构、湖南银行、长沙银行及省内各农村商业银行。
(二)经办担保机构范围
省财政补助政策适用于省内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在校生提供学校盖章的在校证明;毕业生提供学信网信息查询截图及学历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经办银行须核实其真实性。
主体证明:借款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借款人是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的,需提供大学生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股东身份证明、担任关键核心岗位(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生产总监等)证明及营业执照。
(四)贷款审核与发放
经办银行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审核、审批贷款申请,自主决定贷款发放与否及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放款。需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可与担保机构合作,鼓励采用“见贷即保”或联合尽调模式,简化流程。鼓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与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建立“投贷担”联动机制,对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降低贷款门槛和利率,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优先发放贷款。
三、财政补助资金流程
(一)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按年度向经办银行省级机构(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预拨贴息资金,向担保机构预拨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
(二)资金结算
1.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预拨贴息资金后,在收取利息时直接扣减贴息部分。经办银行省级机构按季度向省委金融办数据平台报送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每年1月20日前,经办银行省级机构向省委金融办提交上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及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借款人身份及主体证明、资金用途证明等)。省委金融办于3月10日前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与经办银行完成年度结算。
2.担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贷款业务须在省再担保系统备案。每年2月10日前,省再担保公司完成各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金的结算审核,并将结果报省委金融办。省委金融办复核,并于3月1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复核结果与担保机构完成年度结算。
四、监督管理
(一)专款专用
贷款主体须确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严禁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及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领域。
(二)强化监管
湖南金融监管局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督促经办银行严格审核资金用途,跟踪贷款使用,确保合规有效。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引导银行机构用好用足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的牵引撬动作用,加大首贷、信用贷款投放,创新特色金融产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省再担保公司、省委金融办严格审核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严格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应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贷款或财政补助资金的,须及时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贷款主体、经办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贷款主体及经办银行须自觉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同一笔贷款如已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补助。
2、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报告。
3、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